民间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近几年频频爆发民间资本的疯狂闹剧,民间借贷危机的参与人数以及涉案的金额都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高额的利息让急于求得回报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疯狂投入,
明确民间借贷为借贷合同,依法适用有关合同的管辖规定。根据规定,要在自己的住所地.进行诉讼的,简单且避免争议做法是提前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由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住所地.管辖www.njlvshi.cn
但实务中,发生争议的往往是没有事先予以约定的,在此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成为民间借贷管辖的关键南京劳动律师网

实务中,大量法院以该批复作为其受理管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裁定驳回了借款人的管辖权异议。那么该答复是否就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所在地.就有管辖权了呢?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南京劳动律师网。最高院的这个答复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单务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具有互相给付的负担义务,只有借款人偿还本息的义务南京劳动律师网。应该说民间借贷必须实际支付借款后才生效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最高院的这个批复,严格意义上讲,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且《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应该讲从时间顺序上看,1993年的最高院的答复已经被1999年《合同法》中的规定取代,因而出借人所在地并不必然是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或者当事人一方能有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南京劳动律师网。事实上,外省的相关判例中有排除该答复对民间借贷中的适用。如由于对给付货币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承办法官就以原告无法提供其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履行地在华蓥市的证据为由,排除了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适用。

尽管如此,浙江省高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3条还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劳动律师网

因而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涉及到是出借人住所地在外省的话,笔者还是建议代理律师明确告知该风险。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即借条上的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多大的争议,除非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实务中,被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形并不多见。

律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是如何确定被告。一般民间借贷中都涉及到保证或抵押等情形,本文意在讨论借贷..,对保证或者其他担保..在此就不进行分析南京劳动律师网

民间借贷诉讼主体争议较多的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南京劳动律师网。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借款人与其借贷期间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只需借款人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1)、出借人仅有付款凭证,无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的,出借人以民间借贷起诉的,若对方以不存在借贷合意抗辩的,则存在.以其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在此,若有录音、或者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则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败诉的风险较低。否则,作为出借人的代理律师,只能考虑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www.njlvshi.cn

借款人若要对此进行抗辩,除了上文提到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外,最直接的是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归还南京劳动律师网。但如果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法律..的,出具人提出说归还的款项不是用于归还该笔借款的,则其应该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该笔借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的证明www.njlvshi.cn

(2)、有借条,但无付款凭证www.njlvshi.cn。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借条原则上已经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若借条中已经明确了“今借到”原则上可以视为对款项已经交付的认可,依法应该认定出借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借款人在此情况下,往往会提出借条签字不是本人所签的答辩,进而否认整个借款事实www.njlvshi.cn。此时,.往往会求助..,即做笔迹鉴定www.njlvshi.cn。因笔迹鉴定费用不菲,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各地作法不一。浙江省高级人民对此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若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依法裁判www.njlvshi.cn

但如果借款数额较大,出借人还得继续补充举证南京劳动律师网。.认为此时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给付钱款的事实,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电话、取保候审、会见程序 | 南京律师谈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最新咨询
  • ·高考,是关于高考问题的,是关于高考问题的,就是我表弟的户籍是广西
      是关于高考问题的,就是我表弟的户籍是广西的,但是他一直在海南读书,他可以在海南参加高考报名吗?谢谢!如果不可以,那要怎么...

  • ·吴律师好,寻讯滋事罪拘留了,事情是2015年左右在黄山区太平
      吴律师好,寻讯滋事罪拘留了,事情是2015年左右在黄山区太平镇鱼业公司上班,为维护公司权益当时可能和当地老百姓有过冲突,...

  • ·我欠了十几家7天的网贷,我真的没有能力还了,可能连工作都保不住了,害怕找我麻烦,利息太高了,请问现在
      我欠了十几家7天的网贷,我真的没有能力还了,可能连工作都保不住了,害怕找我麻烦,利息太高了,请问现在最好的解决办法,怎么...

  • ·是指从事故发生到我们打官司的时间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为一年是指从事故发生到我们打官司的时间吗?...

  • ·律师您好:2013年经法院调解我与前妻离婚,将房子判决给我作
      律师您好:2013年经法院调解我与前妻离婚,将房子判决给我作为小孩抚养费,我与小孩共同所有房子,现在我想将房子出售,可以...

  • ·公积金和保险不能申请仲裁,可不可以去司法部门起诉呢
      公积金和保险不能申请仲裁,可不可以去司法部门起诉呢去司法部门要什么样的取证资料呢...

  • ·我在**驾校学车,可是等了一年没安排我补考,我可以告他们么?
      我是2010年12月的时候在**驾校(**驾校)报名学的车,理论、倒桩的考试都听顺利的,学习场地的时候换了一个教练,他就...

  • ·现在河北土地确权了,我可以参加土地确权吗
      我户口迁出河北了,现在河北土地确权了,我可以参加土地确权吗?...

  • ·网络诈骗1000元立案吗
      网络诈骗1000元立案吗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及全面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来聊天,看电视,及购物或者是工作。也就是这样,...

  • ·流产后多长时间可以取保
      流产后多长时间可以取保刚流产取保候审是不可以办理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 ·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的判定怎样办理
      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的判定怎样办理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结婚前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各自债务,应该算个人债务,由双方各...

  • ·肇事逃逸车上携带枪支的判罚是什么?
      肇事逃逸车上携带枪支的判罚是什么?肇事逃逸的情况下,还存在携带枪支的,需要追究两种犯罪行为的判罚结果。我国《刑法》第一百...

  • ·一、买卖不破租赁房租退还的规定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房租退还的规定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房租退还的规定是承租人可以继续要求租赁房屋,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

  •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的股息归谁所有?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的股息归谁所有? 一、股权转让后未分配的股息归谁所有? 在股权转让时,如果未对未分配利润进行约定,实践...

  • ·国家征地补偿每亩多少钱 标准是什么样的
      国家征地补偿每亩多少钱 标准是什么样的一、国家征地补偿每亩多少钱标准是什么样的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因地而异,具体需要...

  • ·死缓减刑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一、死缓减刑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死缓犯来不属于限制减刑的,最低17年能够出狱。这17年包括15年刑期和2年考验期。 ...

  • 相关机构: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滨江开发区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民间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Copyright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