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如下问题: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企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保险稽核办法》,要以此为契机,做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首先是将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纳入日常稽核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其次是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三是完善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通过以上方法,促使参保单位据实申报,避免瞒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增强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刚性。

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要本着求是务实的态度统筹安排工作的进度,要坚持定期定量分析,发现问题积极研究,并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细则或补充规定,及时堵塞缴费基数核定的漏洞。

在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以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缴费基数为基础,参照税收的税基来确定确定缴费基数。一方面既能实现税务、社会保险部门的数据库资格共享,又能有效地杜绝缴费基数的造假行为。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规范各类企业工资发放途径,加速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的改革,规范工资管理体制。要为缴费基数的核定创造良好的准备环境。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否计息?
      劳动部办公厅以劳办发(1997)116号印发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提出两种计算方法,方法之一是年度计算法,方法之二是月积数法,在各月记账额相同的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


·社保可以补交吗?
      可以补交。社保停保是不能享受医保的,需要补缴才可以。社保补缴方式: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2、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3、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


·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虽然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原则上都能得到优先清偿,但实际中,清偿的现款极少,都是一些旧房陋屋、“破钢烂铁”,很难变现。 应作出现定,有的需降价处理的还得降价处理。另外,如果确实变不了现的,只要有有形的财产放在这里,社会保险机构无论对社...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记帐...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


·未到退休年龄去死,直系亲属可以领生活补助吗
      首先,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年满60周岁、女...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 [200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