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如果正儿八经的使用劳动者来工作的话,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对劳动者的合法义务。为了避免履行法定的义务,有的单位在一些简单、固定化操作的岗位上选择雇佣童工。那么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呢?要知道雇佣童工行为是被我国禁止的。

一、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即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2、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进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如何限制使用童工
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因此,未成年工不适合到那些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影响身体健康发育的企业打工。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与国际接轨,纷纷拒绝招用未成年工。以上就是我们对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的详细介绍,其实也就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一般是行政方面的处罚,当然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因为个人选择的原因可能会选择不再工作,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五
      因为个人选择的原因可能会选择不再工作,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五险一金方面的问题,五险一金没有单位接手后能不能自己缴纳都成为需要注意的事项,由于没有单位接收自己的五险一金,这个事情就得有自己处理。五险一金辞职后不在上班怎么处理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五险一金辞职后不在上班怎么处理 ...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有的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有的甚至是第二个月月底才发上个月的工资。那么,在法律上,劳动者的工资多久支付一次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工资多久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计算,但是低于六个月就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标准就是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的最高数额不会超过12年。...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 相信您在新闻上和身边可能都见到过工程质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当发生这类事件以后,我国要求各级政府从快解决,尽最大努力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减到最小。与此同时,也需要将事发的原因调查清楚,然后该谁承担谁承担。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


·入职未满半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入职未满半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二倍)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这种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单位职工下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单位职工下班受伤算不算工伤?下班受伤不一定算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才能确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


·如果工业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也就是公有制,但是我国的公民可以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能够让公民对国家或者集体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所以土地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和土地所在地方的土地使用权都有所不同,现在,就让我们去看看工业土地...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一定量,就得缴纳相应的个税。那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呢?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


·员工入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入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于员工本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有很多的不良商家就在员工入职协议当中有非常多的不公平条款,所以在拿到入职协议书以后不要急于签字,并且本人要提前的了解一下,员工入职协议一般都包括什么内容? 员工入职协议一...


·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