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对于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债务,都是需要由双方共同债务的,但一方对债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判决处理。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属什么性质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属什么性质?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之间互相借贷的行为,并非由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借款行为。而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否是民间借贷行为。从定义上来看,股东借公司的钱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二、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借公司钱是否合法有...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法条是什么?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法条是什么?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时,其有多种融资手段,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和发行债券等。在利率低的时候,发行债券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当然,不是所有公司都具备发行债券条件的,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主体才行。那么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法条是什么?...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


·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
      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债权内容本身是可以转让的、债权有效的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吗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


·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具体办法是什么?
      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具体办法是什么? 您都知道夫妻之前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可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夫妻婚前的债务问题呢,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呢,债务是否还是共同承担呢,债权由谁掌管呢?那么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夫妻离婚债权债务分割情况以及婚姻法对此问题的规...


·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哪些分类?
      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哪些分类? 一、按债券是否记名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二、按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


·什么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在借款给他人时,借款双方最好出具借条,并确保借条的效力,以避免纠纷。那么何种借条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会对借款双方产生约束力,所以在写借条时,双方都应仔细斟酌,以保证自身利益。那么什么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


·会计当中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会计当中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