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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借条的监管人对债务有连带责任吗?

现在借条的监管人对债务有连带责任吗?资金监管人不同于保证人,如果仅约定资金监管人负有监督款项使用、归还的责任,但监管人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依据合同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资金监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借款“监管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1、首先,监管人亦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与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相同,监管人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主体;2、其次,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表面上看,监管义务中包含了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与保证义务相似。但判断监管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义务,还应结合当事人具体约定来认定。一般而言,认定某人是否为保证人,应看是否成立保证合同,例如订立保证合同、或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或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如果前述条件都不符合,法院会结合“保证人”是否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来认定是否为保证人。3、最后,监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管条款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则债权人可据此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三、民间借贷中哪些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首先,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成立保证责任是以订立保证合同为前提的,而保证合同只能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方式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应推定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实践中常见的“担保人”大多都须在担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其次,共同债务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债务人即共同借款人,是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初就应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最后,债务加入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原债务人未退出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当事人达成承担债务的一致合意。由于债务加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上无需债务人同意。由于不少出借人在保管借条之中,可能会不慎遗失借条,故此在债务关系确定之后,出借人可能会委托专业的机构来监管借条,监管人通常除了需要保管借条之外,还需要监督借款的一方是否按照约定使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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