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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分公司的债务谁来承担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总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1.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1)《公司法》中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准予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任然归总公司来承担。(2)依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其产生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但分公司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在产生债务时,自然是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1)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当被执行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时,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企业法人来承担。如果企业法人也不能偿债的,法院判定该企业的其他分公司来偿还。(3)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财产不够承担责任的,则由该企业的法人来承担。(4)分公司通过合法的登记,成立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就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可以从事在其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但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责任能力也不完整。因而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在自己无力承担时,还是由总公司帮助承担责任。三、分公司的债务能否由其他分公司承担当被执行人是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其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将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当企业法人也不能偿还时,法院还可以裁定由企业的其他分公司来偿还。也就是说,当一个公司设立了多个分公司,其中若干个分公司产生了债务,它们的财产不够偿还的,则由总公司来偿还。如果总公司的财产也不够偿还的,则由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产生的债务。四、分公司没有设立成功怎样处理债务在设立分公司时,有时候会因为违法或者设立条件的不足,使得分公司不能成功设立。这时,如果非法的分公司产生的一定的债务,是由分公司的设立人来承担责任的。尽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仍然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去银行开户。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应该由总公司来制定,分公司要无条件遵从。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总公司和分公司其实就像一家人一样,是不分彼此的。无论谁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要尽法律义务来承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保护好债权人。在代理中,最好把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无论是对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要申请财产保全,以此来保证当事人在最大程度上承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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