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离婚之后的父母来讲,子女的教育不能忽视,尤其是对于子女的一些身心教育成长上,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讲一下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中止探视权应该会由于父母一方会有一定的能力限制,具体看下面文章。
一、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的介绍
探望权的安排应与子女的年龄相一致。根据子女成长发展的规律,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协议或法院裁定探望权安排时尤其应注意子女的年龄段差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有些人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婴儿有寻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会依附于某个主要目标对象以寻求生存和发展。
二、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应怎样处理
这个主要的依附对象,通常但并不绝对是孩子的母亲,也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在幼儿时期,与主要的依附对象之间的分离,会引起婴幼儿的紧张,有些专家认为,这种分离是危险的,应尽可能地避免。在该时期,非居住父母对子女的留宿探望应尽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况时才可以采用留宿探望。
三、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的相关规定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对居住父母的依赖逐渐减弱,与非居住父母之间更多或更长时间的交往成为可能,并且通过更多地接触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于子女的社会化过程。进入小学年龄段后,其认知度逐渐提高,特别是当其成长至10周岁以上时,其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增强,在探望权的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地听取其意见。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虽然国家对于探视权的一些相关标准都能按照相关标准来执行,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也会因为某种情况而中止探视权,这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想了解更多离婚后孩子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哪些,请随时咨询我们律师。


·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知道,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是需要先就孩子的抚养权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分担进行协商。那么对于抚养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抚养子女的探望是...


·离婚后女方不让探视权吗
      离婚是结束不和谐夫妻关系的合理方式,但在子女问题上却总是牵扯不清,为与另一方断绝关系,或者不希望小孩与另一方再有接触,因此有些女方在得到子女抚养权后会拒绝让男方探视孩子,那么法律上离婚后女方不让探视权吗?我们为你解答。 一、 探视权定义 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


·离婚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最低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没有实际照顾子女一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不过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可能有的人会问离婚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最低,其实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在抚养费数额上面也没有一个最低或者最高的标准。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分析一下。 一、离婚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最低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什么,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很多时候,涉外婚姻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而此时就无可避免的要说到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当事人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指什么涉外离婚诉...


·结婚登记前必须做什么
       男女在结婚的时候都是很忙的,因为涉及到很多事情的安排处理,就包括准备结婚登记要用的材料,定酒席准备举办婚礼等等。但在结婚登记前还有一些必须要做的,那根据经验来看,究竟男女结婚登记前必须做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结婚登记前必须做什么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


·关于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六)...


·在婚内财产可以不分割吗?
      在婚内财产可以不分割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脱离陈旧的思想后,现实生活中离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而对于夫妻离婚最痛苦的还是孩子,子女的关系不会随着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都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么如果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


·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
      男女双方婚后因为感情不合,双方可以进行离婚处理。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对离婚的各事项处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诉讼离婚则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的审理进行判决离婚。那么,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详情参考下文。 一、起诉离婚是否通知单位? ...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主要有: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


·婚姻法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