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无形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有些公民抱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既定规范审理案件,导致自己的权益收到了侵害,针对此种现象,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根据该发的规定,无形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一、无形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所以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无形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只会赔偿权益已经收到侵害的主体,对于无形的赔偿,由于价格不好确定,也不能轻易的认定其权益受到了侵害,故而无形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是,虽然人格权也是较为抽象的一种权利,此时,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按照国家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与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保险,而这里所说的保险主要是指五险一金,当然,是否购买齐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三险是必须的。那么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具体基数是多少?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养...


·昆明婚外情调查如何取证,取证的方法有哪些
      结婚后可能会因为感情不和或者是其他的原因,有一方会出现婚外情的问题,出现婚外情的话对夫妻的感情影响是非常大的,大多的离婚都是由婚外情导致的,而且由于一方过失导致离婚的话对方是可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的,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明确指出。那昆明婚外情调查要如何进行呢?婚外情符合法...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是什么 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


·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效是多久
      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隐瞒、转移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其实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对这部分财产做出分割的。那么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效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不断的完善,婚姻自由是众所周知的一项规定,但仍旧有人违反相关的规定,比如包办婚姻这一类活动就受到了您的关注,但是法律也给与了保障,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可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了解多方面法律知识进一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可撤销婚姻需要哪些证明...


·一、分居两年自动判离婚可以吗?
      一、分居两年自动判离婚可以吗? 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离婚只有两个途径:一、登记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


·一、夫妻财产共用部分有哪些内容?
      一、夫妻财产共用部分有哪些内容? 夫妻财产共用部分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


·离婚女方需给孩子抚养费吗
      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我国婚姻法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孩子的抚养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有任何的影响。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很多人会认为女方其实是不需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女方需给孩子抚养费吗? 一、...


·离婚时夫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才好
      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意味着此时自己需要了解的内容不同。毕竟通过不同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个时候对财产、债务以及子女问题的处理都不一样。那实践中,离婚时夫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理: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1、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