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原告刘某有祖宅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1989年,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刘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刘家祖宅卖与张某,张某为城镇居民户口。2001年,张某将从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又转卖给张某某。

2004年,刘某以张某、张某某均系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购买房屋确系祖宅,有原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为凭证。刘某卖与张某后,张某又转卖给张某某,后该房屋因意外灭失,致使房顶被烧毁,后张某某出资翻建、扩建,但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亦未作宅基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为由,确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但因历时已久,且原有房屋已灭失,已无返还可能,因此,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张某、张某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张某某购买的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由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并交付了房屋。此时刘某已经去世,刘某的配偶邓某及子女,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张某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无权处置,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的房屋系后来翻建、扩建而成,已不是刘某原有房屋,因此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合法有效。

邓某及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仅以买卖关系历时已久,不宜返还等因素,没有判决张某某返还房屋,现拆迁人以张某某为被拆迁人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邓某及子女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问题:第一,刘某与张某、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谁是本案的被拆迁人?

争议焦点一,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刘某系村民,其所属的房屋虽为祖宅,但经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所有制变更为国家所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即在我国领域内,不允许土地私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因该宅基地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张某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此地上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化,即便是刘某未有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意思表示,该买卖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当然无效。而张某将其自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卖与张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此在未经刘某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协议不能生效。

律师提示:对于该类纠纷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就解决此类问题作了指导性规定,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本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及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宅基地房屋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由购房人和出卖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正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就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安置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目前,国家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专门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据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应当是指经依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张某某取得刘某祖宅的依据是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但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拆迁中,不仅仅是对地上物进行的补偿,尚包括对宅基地的区位补偿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张某某的房屋虽然是失火后重新翻建而成,但其建房时未经规划审批,亦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因此其单独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主体及协议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

争议焦点三,谁是本案中的被拆迁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没有认定被拆迁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房屋必附着土地,鉴于我国的所有权二元的制度结构及房屋转让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并结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从物的“主从”关系判断,在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关系中,应以宅基地为主物,房屋为从物,即房随地走。又从拆迁的目的角度考量,拆迁中虽名为拆除地上房屋,但实则拆迁人旨在取得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中的主体价值为土地的区位价值。因此,在无法确认居民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而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以村民为被拆迁人。城镇居民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应根据从物随主物转让而转让的原则确定。

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被拆迁人,但因居民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办理相关的产权凭证,从外部无法确知居民为所有权人,因此,不宜以居民为被拆迁人,应推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居民持有权力机关认定的房屋所有权凭证或生效法律文书,则以村民及居民共同为被拆迁人,此时,不存在认定被拆迁人身份的困难。

在拆迁人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村民与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应由村民与居民参照评估价值,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权利归属。这样既便于保障拆迁实施的进度,不致发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无效的风险,更可以避免村民与居民之间相互争抢,恶意纠缠的弊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购房者该怎么挑选商品房
      购房者该怎么挑选商品房 一、首先要关注楼盘价格。 楼盘的价格反映了楼盘的实力,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房子当然好,但是有些开发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不惜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价甚至为了价格不顾房屋结构安全。购房者一定要裁量双眼,不要被低价所迷惑,综合实力强的楼盘绝对会卖出好价钱。您可以根...


·离婚协议书有房产该怎么写?
      相信在大多数人离婚的时候,最关心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通常对于普通人来说,财产分割问题中涉及数额比较巨大的就是房产分割,那么房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应该怎么写,也就是离婚协议书有房产该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 离婚协议书有房产范本 男方:×××,×××...


·房贷未还清能加名字吗
      可以,办理流程是: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的标准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需要法院进行判决的,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对于该事件进行起诉,其中此类的财产类案件的起诉,诉讼费用有独立的标准,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标准是什么?以下就是我们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您参考。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


·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一、按揭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吗   可以。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的。不过现在婚后仍还贷款,这时的支出属于两个人的,以现在法律来看房子也是属于不贷款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加名的问题5种情...


·房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房产等财产的继承来说,在财产分割之前没做放弃的意思表示的均作为接受继承,所以要放弃房产继承权必须做出相关的表示,在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必要时可以进行放弃的公证。在接下来的文章里,我们将为您详细讲解房产继承权放弃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放弃房产继承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


·二手房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二手房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二手房”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般的“二手房”都被装修过,并被使用过一定年限,买受人对于房屋的质量状况应该有一定的理性判断。房屋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一般当事人很难具备专业能力对其特别是一些隐藏的质量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出卖人是否承...


·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范本是怎样的?
      在现在这样一种迷惑力很强的时代,很多人经常选择中介进行的一些事务中,往往会签订一份居间合同,但是在缺乏相应知识的情况下,在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接下来我们将为读者们简单介绍下居间合同以及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的一篇范文。为您解答。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


·2023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
      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 出租不动产,税率11%。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为了自己更好的居住条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大城市买房子,如今
      为了自己更好的居住条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大城市买房子,如今,济南的房价越来越高,但是依旧免不了人们买房的热潮,所以政府为了限制房子的价格也为了减少炒房的现象出台了一些规定,那么在济南买房子的条件有哪些?今天就随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一、在济南买房子的条件政策 1、能提供在济南缴存...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