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抵押登记之前必须准备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材料齐全是抵押登记规范的需要,也是确保抵押登记合法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借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债务。总之,土地使用权的用处是很多的,具体的用处,我们将在下文具体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原件);
5、土地红线图、土地证(原件)、已有建筑物应提供产权资料(复印件);
6、土地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文件(同时进窗办理估价备案的应提供估价备案资料);
7、出让地提供出让合同、使用条件,未再转让的出让地需提供出让金收据(复印件);
8、分割抵押应有分割测量成果(原件);
9、担保的应提供债务人有关资料(原件);
10、抵押续期的抵押权方应提供续期书面意见;
11、共有土地产权应提供共有产权人书面意见;
12、已抵押土地应提供原抵押权人书面意见;
13、抵押注销登记提供土地注销登记申请表,他项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他项权利人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对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购买抵押房地产要谨慎,以防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关于抵押登记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抵押登记的期限应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一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抵押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对担保期限不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担保期限只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也不允许登记机关规定。抵押合同规定的主债期债务未偿清或其他附着物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诉讼。但是要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超过期限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材料中很重要的一份材料就是土地使用证,代表着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经过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再进行交易和转让了,抵押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被冻结了。这是确保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范。
·征地补偿安置赔偿计算标准
年征地补偿安置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
·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流程?
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祖国现在是进步的越来越快了,所以为了国家政府为了让每一个地方都显得繁荣一点,现在就连农村也为了修建更多的新建筑楼房而开始拆迁宅基地了,宅基地在一定情况下涉及继承的问题,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是如何继承的,的我们带你简单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子女继承
我国目前土地...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修筑公路、铁路、高铁、桥梁等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且在修建这些工程的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会做现场勘查,尽量避免征用损失很大的土地,所以被征用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农用地。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2017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
您可能都听说过龙游县,龙游县根据龙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新标准,这也是在之前老的征地补偿标准上出台的,确保征地补偿标准更加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老百姓的利益。龙游县的所有征地工作都要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来,因此您很有必要到本文先了解...
·德昌县高铁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什么?
德昌县高铁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什么?德昌县高铁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我国对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补偿内容大致相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
·要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要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来进行城市的发展,现在很多村民在征收土地用于政府建设县城修路村民都很支持,但是总是有人对于征地的补偿不满意的,那么,要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依据土地管理法
(一)如果征...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自然人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家出让土地使...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县城总体规划区(包括关口村、马家园村、小河坪村、老寨坪村、冯家坪村、老虎洞村、中华山村、大垭口村、白羊坡村、桂花树村、黄茅坪村、望水村、河坪村、施立坪村、竹坝村、育红桥居委会、精神堡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