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我们知道征地之后是会有一定的补偿款的,拆迁补偿款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就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房产是不存在的,因为个人是不需要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但是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就十分重要的了。下面就由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征地补偿税法有什么的一些内容。首先,对于个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 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据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 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征地拆迁必然会涉及到拆迁的搬迁重建,所以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的纳税的时间和方式就比较重要。对于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来说,我国有明文的规定,必须明确企业搬迁的原因,再根据下面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 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 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 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二、搬 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 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 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 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 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四、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 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 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 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关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 号)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 号)继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 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
2、关于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关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4、关于企业所得税
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企业而言,及时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必须的义务,那么我们看到,一般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并不一定全部要交纳,比如征地时因为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的,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等等,详情见于文内。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的土...


·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么办
      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土地使用权70年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70年的时间,当然是可以进行续期的,但续期不是免费的,而是要补交续期时段内的地价。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测算,这处建筑面积达到80.58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业主需要补交的地价总额是44940元。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一、非农户口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一、非农户口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不是遗产。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多久发出拍卖公告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多久发出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公开拍卖前30天发出拍卖公告。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


·异地怎么办离婚?
      异地怎么办离婚? 异地离婚主要是指夫妻打算离婚,但一方或者双方不在婚姻登记地居住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离婚)和诉讼离婚(去法院离婚)两种情况,因此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也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手续也不同。 二、异地协议离婚 ...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众所周知,房产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对于不同房产,土地的使用年限相信您都比较清楚。然而,除了这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不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本文将介绍到这些内容。律师接下来将和您分享...


·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明确的直接规定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一、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涉及离婚、收养关系等) 对不在中国大陆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其上面的房屋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三大问题之一,上海又是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有许多和内省不一样的政策。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的问题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欢迎您的阅读。 一、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的本质是村集体为本村户籍村民所提供...


·公司注册地址风险是怎样的
      公司注册地址风险是怎样的?在办理公司注册地址时要先有所了解其中的风险,才能更好的预防和避免。公司注册地址风险是怎样的?有何风险呢?一、公司注册地址法律风险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不同的城市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样...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