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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夫妻离婚以后,法院会确定双方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也就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抚养费标准,支付给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离婚以后的情况,当然我们的社会中也包括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夫妻离婚以后再婚的情况。那么,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一、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不可以。 一般情况下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除非给付数额明显过高,影响了支付方的生活水平,或者支付方经济收入发生较大变化。1、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2、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一)、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的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国家制定抚养费标准是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般夫妻离婚以后,法院会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并且会要求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要支付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对于,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依然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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