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1、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或妻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 许。但若另一方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提出离婚诉求,则与前者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特别是女方拒绝怀孕生育、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若感情未完全破裂,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同居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生活难以为继的;
(5)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6)一方因疾病、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
(7)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8)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长期刑罚,或该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一方仅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则基本不可能有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性证据,此时就要特别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取证了。着重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婚前基础薄弱,比如双方认识时间短,交往接触少,冲动结婚等。
(2)婚后未能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比如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以及是否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在一起等。
(3)同对方家庭成员、特别是同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好。
(4)双方已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长时间无夫妻生活。
(5)一方或双方多次口头或行动提出离婚。
经中间人调解或其他努力,但无和好可能的。
4、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诉请离婚要注意举证对方的过错,这样不仅能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还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取得主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可诉请离婚,但要着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做好赔偿或财产分割上让步的准备。
5、下面几种情形,法律是限制离婚的: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原诉被告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原告杜某1与被告陈某1于1989年间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间举行婚礼,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杜某2,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杜某3。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后,被告到原告工作地方照顾婚生孩子。但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又一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不按规定预缴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于2014年8月26日向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因故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双方本应好好共同经营家庭,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志趣各异等原因产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谅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没法建立健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至今多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或原告因故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2016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离婚意愿强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多年,难以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靳某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其与家人花费数万元给被告治病,但被告隐瞒病史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于2011年5月9日送达被告。因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彩礼、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24日法院曾就原告范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同年5月9日送达被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又就其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例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张某丙曾有一段时间被送至原告老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因原告及其家人要求被告再生育一个儿子,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西城十二庭院12幢某室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部分按揭贷款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原告将存款505000元转移,将共有的汽车一辆变卖。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有:地下车库65号车位;原告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原告薪金收入的结余;被告挂靠某公司剩余的挂靠费;空调等动产。被告尚有冰箱等婚前取得的动产现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某,已经一次离婚诉讼,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经调解无法和好,应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双方矛盾,系因原告方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要求被告生育男孩所引起,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亦鉴于此点考虑,婚生女张某丙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案例四: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季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在山东某县居住生活,被告在辽宁省某市居住生活。婚生女现跟随被告季某1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然均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因生活琐事吵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互无联系,原、被告夫妻之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相互关心、互相包容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理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未表现出积极挽救婚姻的实际行动,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五: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0日自愿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被告于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10年3月13日,双方因故争执后分居。2010年6月,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对该案审理,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之间关系未能改善,于2011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楼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于恋爱期间往来较为频繁,彼此间有较全面的了解,故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之后双方在生活中确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有争吵发生,但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离家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事实上系被告遭原告殴打,且被告是被赶出家的。因原、被告之间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而必须离婚的程度,加之原告能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多作自我检点,原告的父母不参与其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定能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男女没有结婚证返还彩礼吗?
男女没有结婚证返还彩礼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法律依据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彩礼可以根据...
·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用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失时,国家就必须承担赔偿义务,赔偿受害人一定的物质补偿或是直接经济补偿。我们有必要了解在何种情形下国家要承担赔偿义务,更有必要了解哪些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少民众贪图利益,谎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自身带来利益损失,这样不...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如果符合公司法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如果包含了股权分割的内容,那么和结婚的时间要直接的关系,离婚协议一旦进行签订不能进行更改了,如果发现了有欺诈的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某公司拥有股份,离婚财产分...
·怎么分担抚养费费用
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离婚后,需要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做出协商处理。那么实践中如何对未成年子女的分担抚养费费用呢?相信很对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分担抚养费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一、同居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补偿
《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
·离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必须给与孩子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的。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力向其有赡养义务的父母索取合理必要的生活性资助,直至自己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者生活可以自立自理的时候。那么离婚抚养费2017年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再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四)离...
·爷爷奶奶有没有抚养权
这样的情况少,但并不是没有。在我国,一般的情况下,孩子的养育权拥有者属于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孩子的养育权也是由父母所有,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祖母也可以拥有对于小孩的照料的权利,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但是不代表没有。对于小孩养育的权利,法律上有明确的条例,具体如下:相...
·单方面起诉离婚直接去法院么?
在如今21世纪的快节奏生活中,速食婚姻成为另一种现象级的存在,社会压力,道德感情上的不忠是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若双方协议离婚因为财产分割,孩子归属问题而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想离婚,两人或只是以口头同意离婚。通常单方面提出离婚的两人的离婚愿望很少,而作为想提出解除婚姻关...
·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判的是谁?
一、法律规定的重婚罪判的是谁?
“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
重婚行为是严重危及家庭稳定、危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而且《婚姻法》还赋予了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人身损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生活中,您免不了因为一些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当事人是可以向行为人要求索赔的,这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我国的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人身损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的问题,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人身损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被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