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
1、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就有这么个案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初中同学,婚前自由恋爱多年。双方婚前曾在上诉人租住的房子内同居生活酒店开房同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怀孕。之后登记结婚,但上诉人婚后又多次与他人开房同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所以被上诉人亦即原审原告起诉离婚。
二审后,上诉人张某某庭后向法院提交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卡一张、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一份,证明其2015年2月检查怀孕,B超显示的怀孕时间与其与李某某同居开房的时间相吻合,该证据能够证明其怀孕并流产的事实,认为在女方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庭后向本院提交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卡一张、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一份,被上诉人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组证据均系原件,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15年2月10日张某某怀孕的事实,但由于双方2015年4月20日才登记结婚,且原审调取的登记住宿记录能够证明张某某婚前与赵某某也曾有同居行为,故该证据仅能证明张某某怀孕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其与婚续期间终止妊娠,李某某不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同意离婚。张某某虽主张其终止妊娠半年内李某某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仅提交了婚前怀孕的证据,何时终止妊娠其无法证明,其无法证明李某某应对其终止妊娠承担责任,对此张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3、在另一案例中,法院认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朱刚、被告刘丽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理智的解决问题,但原告对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受伤导致中止妊娠其行为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由于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自愿离婚,本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予双方离婚。
4、
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体的权益方面取得一个平衡。因此,我国《婚姻法》做了如上规定,对军婚实施了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但我们注意到,《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5、综合来说,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两大类: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处在女性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受理。比如女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为什么法律要做此规定呢?其实,很多夫妇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案例一:夫妻双方感情薄弱,女方在生育一孩子十多天后就离家出走,男方多次找其回家哺育孩子均未果,现面对啼哭不止的孩子,男方想与女方离婚,问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诉讼离婚中不得提出离婚起诉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女性,是为保护胎儿、婴儿、维护妇女身心健康而设置的,所以这条限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但是这条规定针对男方起诉也有例外,那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呢,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应该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需要保护的利益比本条规定所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情形下不受此限,具体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女方存在过错,即因女方的行为丧失了法律对其特别保护的权利,比如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发生关系,女方严重威胁男方的生命安全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女方虐待或遗弃婴孩,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
综上所述,女方在哺乳期离家出走,撇下刚出生十多天的孩子不管不顾,没有对孩子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已经丧失了法律对其特别保护的权利,男方应有对其起诉离婚的权利。
案例二:林生和梅芳,曾是恩爱夫妻。但婚后第三年,林生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又过了三年,梅芳起诉离婚。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亲抗辩,不同意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终结。公婆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有扶养义务不能离弃。
梅芳再次起诉离婚,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从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看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无法履行夫妻生活,这是法定离婚条件。而且林生有赔偿款,还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够保障,但林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故申请法庭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女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诉要求与林生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故最终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梅芳抚养。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拉锯战终于宣告结束。
植物人状态虽然不是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但如果不安排好植物人一方的生活事务,诉请离婚很容易被驳回。
案例三: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李女士变得非常容易激动。2017年,李女士精神状况继续恶化,经医生诊断,确认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复发。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将李女士送至娘家。此时,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已怀孕两个月,暂由娘家照顾、治疗,张先生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李女士娘家要求其将李女士接回的请求。
针对张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认为,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诉离婚,需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李女士已经怀孕,且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妊娠与张先生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所有诉讼要求。
·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小三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状告对方重婚罪。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
·去法院起诉抚养费要多少钱,有哪些法律政策?
如果夫妻双方当时离婚的时候因为经济不富裕或者很富裕,因此给孩子的抚养费非常少或非常多,现如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生活变的非常好或者非常不好,想要增加或减少孩子的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是采取诉讼的方式,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原定的抚育费数额是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
·2023年离婚需要起诉离婚证据吗?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的离婚,是双方到民政局直接离婚就可以的,而起诉离婚需要聘请律师,并且要准备充足的相关资料,户口本、结婚登记书等,那么,2018年离婚需要起诉离婚证据吗?下面我们为您搜集了一些关于2018年离婚起诉离婚证据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虽然两者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需要满足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同,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离婚其实都是有一定流程的,那究竟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1、当事人申请离...
·国家赔偿支付机关是什么部门
国家赔偿是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因为相关执法人员的疏漏损害了当事的人权益,大多数发生在案件的错判中,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支付机关是什么部门,具体的申请手续怎么办理,接下来的律师为你解答。
一、国家赔偿支付机关的机构
国家赔偿费用专项用于国家赔偿...
·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怎么写
夫妻协议离婚的,此时需要就协商好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要按照规定,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而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写清楚夫妻离婚的理由。那到底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怎么写呢?详细内容不妨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怎么写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书写离婚协议...
·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
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婚姻关系结束后重新分割财产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
·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
夫妻感情破裂后,如果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离婚,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此时该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针对这一个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离婚财产分割不给的话怎么处理若是协议离婚的话
离婚财产分割不给的话怎么处理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诉讼离婚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最高人民法院...
·一、夫妻双方离婚能分男方父母财产嘛?
一、夫妻双方离婚能分男方父母财产嘛?
夫妻双方离婚不能分割男方父母财产。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男方父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列...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由于经济条件十分有限,在生下孩子之后无法抚养子女,只能选择送人,但是在讲子女送养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手续的,那么小孩送人抚养需要立什么条件吗?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