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做“亲子鉴定”?
确认或否认存在亲子关系都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tjlytel}}>
1、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但该意见对亲子鉴定的理解过于狭隘,其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tjlytel}}>,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tjlytel}}>,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tjlytel}}>,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tjlytel}}>,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tjlytel}}>。就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也有权依法予以拒绝,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对方没有初步证据。
4、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tjlytel}}>。由于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亲子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另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法院可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样就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虽然血缘联系是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直接依据,但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已产生亲生父母子女般的感情,强行恢复自然<{{tjlytel}}>、真实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对子女的保护,也不利于婚姻家庭或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将否认权行使的主体限制在子女的父或母,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关于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tjlytel}}>,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提起亲子鉴定的适格主体亲子鉴定这一程序究竟应当由谁来启动,即究竟谁可以成为提起亲子鉴定的适格主体,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亲子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证据<{{tjlytel}}>,这一证据的特殊性既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甚至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制。对提起亲子鉴定程序的主体可以限定为以下几类: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或非其亲生子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或非其亲生子女的<{{tjlytel}}>,该第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程序,但该鉴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被鉴定人身心健康的除外; 第三,被鉴定人因意外丢失、被拐骗、拐卖的,被鉴定人的亲生父母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亲生子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定程序应有最终的决定权,同时应遵循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重点。当然,如果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tjlytel}}>,涉及到需要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除外。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
7、案例一: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tjlytel}}>,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tjlytel}}>,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tjlytel}}>,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案例二:马X于2014年3月未婚产下一子马×。马X自述与马×的亲生父亲为王×系恋爱关系,王×至今未支付过马×的抚养费。
马×提供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证明马X提供的手机中,与电话号码139XXXXXXXX的短信记录显示:
2013年7月9日12:08,本机显示“刚从医院出来,确诊是怀了<{{tjlytel}}>。医生说孕酮含量低(可能导致流产),给开了药和符合维生素之类的,三周后去做B超”,回复“还是做掉吧,这种意外没有保障”。
2013年7月9日12:31,本机显示“我不是胁迫你,我更不想逼你。如果我才20多岁,我也不想要。有的是时间。问题是如果手术,几年之内就要不了了。我今年30了。没有那么多机会”,回复“那也没办法,非婚生子的后续问题你想过吗”,本机显示“我需要你的帮助,我知道你反感。我可以自己承担。但需要你的帮助。可以领一个再离吗?只要能用结婚证换一个准生证”回复“不可以”,本机显示“明白了,我自己想办法吧,再见”,回复“我和你一起去医院”,本机显示“不用。除非医生说这个有先天性问题<{{tjlytel}}>,否则我不考虑拿掉。自己的事情,只有靠自己”,回复“不好意思,这不是你个人决定的事情,这与我有关。我说了这种没有准备的事情没有保障,我这半年内做过3次X光,一次体检,2次查脊椎增生。这时间是不能要孩子的”。
2013年7月9日12:56,本机显示“如果真有问题,我会找医生。我也不会强烈到宁死也要生个残疾孩子出来。请你不要说了。现在开始,我不会再向你说明情况了。有很多事情要做”,回复“反正我不同意<{{tjlytel}}>。有没有医生怎么会知道,这是我的,我发生过什么你找的医生又不知道”。
2013年7月10日10:36,139XXXXXXXX显示“你想明白了吗?这事不能拖,早做对身体几乎没有伤害,越晚伤害越大”。
2014年3月6日9:54,本机显示“你儿子,今天凌晨00:08生,6斤重,想看看么?”
审理过程中,王×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公正内容仅是马X手机中的内容,对内容不予认可。马×申请与王×进行亲子鉴定。2014年9月9日,法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马×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可以证明王×可能与马×存在亲子关系<{{tjlytel}}>,而王×未提供证据排除亲子关系,故如王×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后按相关鉴定程序<{{tjlytel}}>,本案确定由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同年9月23日,该鉴定中心回函:“因中心多次联系被告,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综合本案证据,法院推定王×为马×的亲生父亲,判决其应当承担马×的抚养费,至马×18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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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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