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老人再婚后,对方子女对其是否有赡养义务?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4、老人的四种行为极容易导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引发矛盾。排在第一位的是再婚前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由于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认为老人再婚有失体面,不同意老人再婚,在没有充分沟通情况下,老人就一意孤行再婚了,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会异常紧张。另外,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时,由于存在偏爱的心理,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没有考虑到子女之间的相处,析产不均,从而导致部分子女产生不满,认为谁多分了财产就应该多尽赡养义务,或者分家协议中将两位老人分而赡养。当一方老人去世后,一部分子女认为自己已尽赡养义务,拒绝赡养在世的老人,这埋下了纠纷隐患。还有一种情况是,就是老人年轻的时候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子女赡养被拒绝。



5、在赡养案件中,精神赡养问题十分值得关注。郝树龙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实践中,天津市法院受理的赡养类案件中要求物质和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的开始增多。“但我们从审判实践中也感到,根据该条进行判决后,因精神赡养的不可替代性,在实际执行中也遇到诸多的困难”。

在一份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指出,老人“精神赡养”权益实现起来十分困难。“白皮书”指出,老年人对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诉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诉求由过去较为单一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增加了精神赡养,要求子女常回家看望、给予更多方式的关心关怀等多种诉求。但精神赡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的具体标准,对不履行精神赡养法律义务的处罚规定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标准对精神赡养侵权案件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精神赡养作为一种行为,其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不可替代性,造成精神赡养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因精神赡养的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因为即使老年人赢得了官司,也会输掉感情。



案例一:2003年6月,56岁的陈某与丈夫离婚,儿子赵甲和赵乙认为母亲给他们脸上抹了黑,遂与其断绝母子关系,之后没有来往。陈某离婚后即与方某结婚。2005年7月,方某患病去世。2011年10月,陈某因生活困难,托人找两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赵甲和赵乙认为,母亲改嫁后,即与方某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与方某的儿子方丙(已成家)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现在方某去世,陈某应要求继子方丙赡养。他们二人就不再有赡养义务了。赵甲和赵乙拒绝赡养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赵甲和赵乙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的规定,陈某依法享有婚姻权利和自由,儿子赵甲和赵乙不应当干涉,而且,他们对母亲陈某的赡养义务,不能因母亲的再婚而终止。



案例二:90年代,原告李某与桂某夫妻关系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当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因大女儿已成年,双方协议二女儿由母亲桂某抚养,儿子由母亲桂某照料,李某负担生活、教育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房屋归儿子所有。随后李某去上海打工,并按照调解书约定向桂某支付其子的抚养费用。离婚后的李某长期在上海租房居住,并已再婚,未再生育。由于年迈体衰,李某的收入已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其与前妻所生的三子女均以李某再婚亦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不愿赡养李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其三子女抗辩原告已再婚,以及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理由,不予支持。在调解未果后,法院判决李某三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潘来娣(化名)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潘来娣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刘师傅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2008年底,潘来娣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老人的一双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每年每人支付给老人粮食250公斤,其他生活开支800元。



案例四:64岁的刘某秀在丈夫病故后于2014年与他人再婚,婚后其与前夫所生的两名子女,以母亲已再婚、与父亲已非夫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刘某秀。2016年10月20日刘某秀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朱某平、儿子朱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朱某平、朱某国从2016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刘某秀赡养费250元。2017年2月6日,刘某秀以其两名子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源上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思想,是解决此起赡养费案件的关键。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倾听、了解把握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后,对症释法明理,告知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承担失信惩戒、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



案例五:市民王先生年逾七旬,前几年与原配离了婚,现一个人独自生活。他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他在提交给法庭的诉状中称,由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生活无法自理,只好雇一保姆照顾起居,自己的收入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女儿每人承担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收到诉状后,儿子女儿都极为惊奇,他们认为自己父亲所述的生活困难完全是无稽之谈。据了解,王先生每月有将近6000元的收入,有一套由子女提供的90平方米的住房,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无贷无债,生活条件优越。虽然有高血压等病,但身体还算健康,完全可以自理,甚至每天可晨练,定期外出旅游。子女觉得父亲讨要赡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与其聘请的保姆结婚。而据了解,这名保姆开出的结婚条件就是要王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元。因此,子女们不同意向王先生支付这笔所谓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赡养人支付赡养费,应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限。现原告虽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目前每月收入5600元,远超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目前尚不具备需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必要。对于老年人再婚成家,子女没有经济上的给付义务,此非赡养费覆盖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男方哺乳期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男方哺乳期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于对哺乳期女人以及儿童保护的原则,如果男士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的话,是不会被允许的。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离婚分为哪些情况,婚姻终止有什么原因
      每个人离婚的原因和理由都是不一样的,不管基于怎样的原因,此时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能结束夫妻关系。那么实际上,夫妻离婚分为哪些情况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终止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婚姻终止的法定原因有二:一是...


·离婚协议书的样式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对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做出协商,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个离婚协议书包括什么内容呢?而离婚协议书的样式又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协议书包括什么内容 1、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


·怎样算是重婚怎样取证?
      怎样算是重婚怎样取证?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


·婚内出轨老公和小三是重婚吗
      婚内出轨老公和小三是重婚吗?出轨不构成重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男方结婚的情况下与小三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是会构成重婚罪的,但只是普通同居的,不会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


·关于夫妻离婚隐瞒财产怎么办?
      关于夫妻离婚隐瞒财产怎么办?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


·一、 二婚孩子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 二婚孩子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有孩子的情况下,应当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


·没结婚证可以给小孩上户口吗
      可以,应由男方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开具”非(未)婚生育情况说明“;凭夫妻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关于人...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是什么?
      婚姻是每个人都要去经历的,结婚之前很是期待和憧憬,结婚后慢慢的就没有了激情和耐心,因此会出现诸多问题。在我国出现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是一个上升趋势,因此需要法律去规范,去保障结婚人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台了婚姻法。那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是什么?下面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诉讼离婚要多少钱?
      通常夫妻在协议离婚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诉讼离婚毕竟涉及到打官司的问题,因而也就需要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比较多。那究竟夫妻如果诉讼离婚要多少钱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果诉讼离婚要多少钱 根据案件的不同花费的钱数也是不同的。...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一、如果离婚一年抚养费应该要多少钱? 如果离婚的情况下,抚养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