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能够申请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1、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2)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律对生存一方和双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婚姻无效申请书理由部分范例“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5、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优生,保障后代健康、提高人口质量。而且,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自然血亲,不是拟制血亲,只有DNA鉴定才是科学的证据。要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需要经过多项DNA鉴定,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6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则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案例一:黄某与翟某在河南老家领取结婚证,随着孩子的出生,家中的各项支出明显增多,为了能多挣一些钱,黄某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与黄某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翟某的朋友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黄某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翟某的朋友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窗体底端



案例二: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73年8月4日经甘肃省临江县东方红公社(现为临江县八里铺镇)核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即王某2、王某3、王某4。2003年2月20日王某某因病去世,于同年下葬,殡葬方式为土葬。王某某留有遗产由刘某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继承。刘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去世。

张某起诉要求以往王某某配偶身份继承王某某的遗产,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某与刘某某在1973年建立了婚姻关系,又于1994年与张某登记结婚。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某与王某某无合法婚姻关系,张某不是王某某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同样,王某1亦不是王某某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张某与王某1不能提供王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王某1是王某某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张某、王某1并未提供证明王某1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此,不能以被上诉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推定王某1是王某某之女。王某1以往某某子女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缺乏证据支持。



案例三:某公司老板张某,癌症晚期结婚,百余天后去世,留下数百万元家产。姐姐张某利向法院申请弟弟婚姻无效,认为“弟弟癌症晚期登记结婚时不能自主”。日前,渝中区法院终审驳回申请。张某利表示,将向上级法院申诉。



  张某生前患上恶性脑肿瘤。2006年10月17日,在三医大大坪医院做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次年,又分别于1月、5月、7月做了三次手术,同年9月26日去世。



  法院称,张某刚生病入院时是单身。2007年6月8日,张在医院护理人员和朋友刘某陪同下,前往渝中区民政局与王某登记结婚。这一天,距张第三次开颅手术后刚好一个月。



  证人证实,办结婚登记时,张某不能下车走动,工作人员走出办证大厅在车上为他们办理。



  张某利认为,这桩婚姻有一些不为人知的隐情,结婚不是弟弟真实想法。她说,弟弟有个女友在新加坡,感情很好。2006年她问过弟弟是否另有女友,弟弟当时否认,并说每月都与新加坡女友联系,寄钱给她。弟弟2006年9月26日生病后,王某突然出现在她面前,自称是弟弟女友。



  张某利称,弟弟早年创办公司,她退休回渝后,一直帮弟弟打理。公司现拥有一些路段和地段广告位使用权,加上某某区三套房屋及车辆,总资产约800万元,“但因王某出现,我们和这些财产沾不上边。”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且向法庭递交了每个时期在外旅游的照片作见证。尽管张某利对照片进行质疑,认为“是合成”,但法院认定,王某和张某恋爱多年。



   张某利说,张某在王某前有过一次婚姻,但无子女。多年来,弟弟身边亲人就是她们几个姐妹和老母亲。弟弟第三次手术时,母亲也去世。街道证明:这些年一直是她在照顾弟弟,是与弟弟共同生活的人。



  王某提出,张某利不是涉案婚姻关系的一方,也不是与张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以按婚姻法规定,张某利没资格向法院申请自己与丈夫的婚姻无效。



  法院称,双方对是否共同生活的意见不一,法律也未对怎样才算共同生活严格细化。张某利拿出了街道的证明,王某无有效证据反驳,所以认定张某利有资格提出申请。



  张某利提出,弟弟癌症晚期,癌细胞已扩散,多次手术后形同低能,属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王某称,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三类,张某的癌症并非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范畴。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类不能结婚疾病,张某的脑部癌症不在此列。而对“癌症晚期是不应当结婚疾病”观点,法律并无规定。现已取消强制婚检,说明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宽某利和尊重。所以,癌症晚期可以结婚。



 张某利称,弟弟第三次开颅术后,已失去意识表达能力。当她把母亲去世消息告诉给弟弟时,他没任何反应。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表达结婚意愿?且在病入膏肓、母亲尸骨未寒时结婚,无实际意义。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之前,因种种原因没履行手续。结婚当天虽在住院,病程记录显示张某神志清楚、精神状况好、语言清晰。



  法院认为,医院的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显示,张某在结婚前后几天,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好,且陪同前往办证的证人证明是自愿去登记结婚的。





·国家赔偿两年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有无时间限制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项制度“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设定对权利或义务主体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权利或义务主体尽快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1、取得...


·国家赔偿复议书内容是什么?
      因为国家机关或者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利益,按照规定需要给受害人一定的赔偿,但是有时候各种原因,国家赔偿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个时候,赔偿请求人可以撰写和提交国家赔偿复议书,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复议。 一、国家赔偿复议书的内容 1、赔偿请求...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一,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


·父母遗嘱需要子女签字吗?
      父母遗嘱需要子女签字吗? 一、父母遗嘱需要子女签字吗? 父母遗嘱不需要子女签字,这是属于父母自己所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是不需要子女签字的。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不需要子女签字,子女是否签字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同的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的条件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没有哪种类型...


·关于减免抚养费规定的相关解释
      父母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双方父母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很重要,对于抚养费减免得到具体要求,可由权威法律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就比如根据家庭条件来判断等等条件,那么关于减免抚养费规定的相关解释是什么,以及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呢,其实,对于减免抚养费的具体细则应该是由父母双方和法院等机构...


·没有起诉能自动离婚需要怎样办理
       一、没有起诉能自动离婚需要怎样办理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签署离婚协议之后直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第二,如果双方有争议,就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以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进行离婚,一方在取得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后,就可凭着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


·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1、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复婚。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


·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因管辖权移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


·双胞胎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双胞胎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
      现代社会,夫妻关系不合而离婚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但实际情况却是另一方在婚后就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那么,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离婚后,带孩子一方再婚,另一方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能离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能离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的话,当然是有可能会被判决离婚的,主要的依据还是看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已经确实破裂,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