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吗?

1、《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力的民事主体,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二)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一般为效力特定的法律行为。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为欠缺权利人的同意,经权利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换句话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追认”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于事后承认行为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以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最终达到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目的。

(2)法律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法律行为订立后,法定代理人迟迟不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则法律行为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种状态对法律行为相对人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因此,在法律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律行为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使得其也有措施来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早日确定下来,结束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状态。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样,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催告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1个月内得到确定。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是否追认的意思通知,如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间内未作意思表示,则可推定其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了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张国义借款时为年仅十五岁,为职中学生,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000元借款,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财产,显然不属于其能够独立处分的钱款范围;同时原告杨洪帅始终未将被告张国义借款的情况向张国义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说明,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张国义在作出借款10000元的行为时,并不具有判断其行为性质的智力水平。综上,被告张国义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给原告打下的欠据,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该合同,被告张国义的法定代理人又未予追认,因此无效。综上所述,被告张国义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笔者认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定是非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行为的后果,因而可以独立地、有效地实施一些对其无害的民事行为,这与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的立法意旨相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效。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可直接发生效力,无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24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第24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A.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

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5、案例:原告邓玉元与被告卿山妹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他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之后,才发现卿山妹患有精神病,智力远低于常人,生活也不能自理,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自2010年2月起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补偿一点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方式的不一,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以“判决方式予以处置”、“调解方式予以处置”两种处理方式:1、以判决方式予以处置。基层人民法院,对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曾都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开创了先河,效果相当明显。2、调解方式予以处置。根据《民事诉讼法》若但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如若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不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以调解的形式结案,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调解结案,照此,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当然也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是必须要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减轻其同居家人的生活压力,且由主审法官做调解工作,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其家人更乐于接受结果,同时增加了双方家庭的和谐,大有益处,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能够减少人民法院的资源浪费和办案压力,提高调解率,利远远大于弊 。

案例二: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经审查颁发给他们离婚证。后女方以自己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属限制民事能力人,并受男方诱骗为由申请法院撤销离婚证。

法院认为民政局是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办理婚姻登记。余某和朱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局虽已经对余某和朱某所提供的材料和离婚意愿进行了合理谨慎审查,但由于朱某刻意隐瞒了余某的病情,导致民政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余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民政局颁发给余某和朱某的离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离婚起诉书如何写 有什么注意事项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交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书不仅应包含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等,最重要的是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如果当事人请求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到底离婚起诉书如何写。 一、离婚起诉书如何写 ...


·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费吗?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不幸的事,特别是对孩子来说伤害更大,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是一个不可忽视和怠慢的问题,那么在婚姻法中是否有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呢?下面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费吗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婚姻法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婚姻法中有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的...


·继父母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
      一、继父母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形...


·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程序是怎样的?
      结婚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而离婚的方式却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相比诉讼离婚的耗时耗力,协议离婚相对便捷,只需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但是不少人会有困惑,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一、离婚的条件 虽然协议离婚非常方便,但并不是一旦申请协议离婚...


·离婚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如何解决?
      法律有时候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尤其是在“家事”面前,离婚双方如果一方对离婚的一审判决不满意,便可以采取第二次起诉离婚来达到自己理想的结果,但是遇到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并且拒绝出庭该如何解决呢?来解答您的疑惑。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 《民法典》(2021...


·起诉离婚需要的费用是多少
      一般在起诉离婚中往往都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费用,包括法院的受理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因此律师费只会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那究竟起诉离婚需要的费用是多少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的费用是多少 1、法院要收取的费用有...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


·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
      在旧社会的时候,很多家庭都是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而在普通的人家,女儿长到一定年龄之后,往往就是将其“出卖”给一些人家当媳妇,这被称之为买卖婚姻,但其实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婚姻仍旧是存在的。而就现在的情况来说,要是遇到买卖婚姻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父母离婚一般抚养费是多少钱
      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要是家里还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同时需要处理的就包括子女的抚养问题,具体分为抚养权问题和抚养费问题。在确定抚养权归属于其中一方的时候,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那通常父母离婚一般抚养费是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父母离婚一般抚养费是多少钱抚养费...


·可判决离婚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是否感情已经破裂作为唯一的依据,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调解无效,即可判决离婚:
     ...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