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离婚中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况。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的测算,同时在离婚时也无法实际取得这部分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两种情况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4、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或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但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只能请求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实缴的保费,但不能请求分割保险金。可见,在不同情形下,养老保险中可分割的对象包括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保险金和保费。因养老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和保险分红,故离婚分割时也不涉及分割现金价值和保险分红的问题。

 

然而,对于年金保险,我国基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案例参照了上述养老保险的分割操作,即在离婚时对当事人缴纳的保费进行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保险分红的,亦可对保险分红进行分割。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割保险费。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多少保费,离婚时就应该对保费进行分割,操作简单。

 

第二种观点: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就年金保险而言,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当时的实际价值,理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分割保险费的操作方式虽然比较简单,但其在理论支撑上却明显不足。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孰高为准分割。如果单纯分割保费,则忽略了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如果单纯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也存在不足之处:1、保费虽然是投资支出,但年金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基本无投资风险;2、在保费已经完全缴纳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加上已经分配的保险金的总额是逐年增长的,因此,应当在离婚时比较已支出保险费和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高低,以孰高为准进行分割。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均明确采纳上述第二种观点,提出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要求,即: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尚未开始领取保险金,且投保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如果投保人在离婚时选择继续投保的,则投保人应当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返还给另外一方。

 

5、。“养老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险金,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而“养老保险金”是指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两部分构成,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这两部分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其中最后一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兜底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平均分割。然而,需要清楚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的情况,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基于此,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

二、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必须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退休后才能享有养老保险利益,如果不足15年,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这一时间限制间接的解释了“应当取得”的含义,即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将“应当取得”扩大解释,认为只要交了养老保险费就一定可以拿到养老保险金,因此在离婚时主张提前分割养老保险金,这种做法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针对上述当事人存在的误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国家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其在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且于每月发放工资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那么,银行五险一金汇缴比例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农业银行五险一金汇缴比例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


·一、没有结婚同居能退彩礼吗?
      一、没有结婚同居能退彩礼吗?是可以要求退回的;没有结婚,双方不存在结婚的事实。如果收了彩礼,在双方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权利要求你退回彩礼。法律有规定,彩礼是要以结婚为前提给予的,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结婚,而最后两个要分开,彩礼是要退还的.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未成年人犯罪家长怎么办
      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这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的一个问题。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叛逆期,要是父母不严加管教的话,很容易就走上歧途,那要是未成年人构成了犯罪的话,这是是否需要坐牢呢?也就是说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犯罪要坐牢吗 未成年人是个比较...


·不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具体是什么
      一、不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具体是什么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


·无过错起诉离婚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独立开放,以前谈之色变的离婚,现在也成了普遍的现象。我国法律也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不合,确已无法生活下去的,可以选择离婚。离婚可以诉讼离婚,也可以协议离婚。那么,无过错起诉离婚需要遵守什么程序?详情参考下文。 不管有无过错,诉讼离...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婚姻法》,还触犯...


·一、没退彩礼钱又和别人结婚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没退彩礼钱又和别人结婚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共同生活的彩礼钱算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在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有约定的...


·一、怀孕离婚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怀孕离婚补偿标准是多少?怀孕离婚的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赔偿要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若无,一方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若另一方为了早点离婚,愿意补偿或少分财产,这也是可以的。其赔偿金主要由: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


·在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高发现象
      在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高发现象,由离婚所引起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日益增多,那么我相信其中抚养权变更纠纷占较大的比重。对于此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离婚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抚养权纠纷处理不当很可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应该怎么去处理呢?所以今天给您来介绍一下有两个孩子变更...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
      婚前财产和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解决一、婚前财产的处理 1、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


·一、自动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自动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自动离婚,因为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更不...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