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在日常办案中,法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结构。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1)原告主张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形式,但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自主经营货物买卖、从事京东快递送达工作,这正如很多劳动者的情况一样,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打零工,所以劳动者利用休息日工作的,不应当按加班处理。本案中原告有多个兼职,双方之间应当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2)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的填写说明第一项为“本合同书适用于公司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且该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其同样也是可以有加班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超出8小时之外的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本人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如果是双休日的,则为本人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为本人工资的300%。
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其灵活性与特殊性,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二十四小时的总工作时间一般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在法律规定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加班问题,也就不存在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上班,那么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是否需要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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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有违反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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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而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认可关于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期因含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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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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