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就该答复的理解,首先要注意该答复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其次,从文义解释来看,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例如,第一个答复中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是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和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这里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进城务工的农民,而对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而言,工作受到伤害时,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明确说明。(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答复虽然解决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问题,但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务工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亦未明示。而且,由于这是对个案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严格而言对其他案件并不当让适用。关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否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现行立法仅对在职劳动者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由该条可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即,在社保经办机构因未收到工伤保险费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待遇,而不是走人身损害赔偿。与之比较,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作,所面临风险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无不同,而且由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因年老体弱,在实际工作中遭受风险的可能性更大。用人单位在明知该情形下,仍对其进行招用,主观上亦多有过错。故从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合法权益出发,让用人单位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似乎更有利于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建议在完善上述答复的调整对象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等级,在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将之明确。
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这是因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办理职T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另寻途径解决。
所谓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即只要达到退体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该条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在没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时,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超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范畴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效力如何?
如果公司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则属于约定不明,但有例外;
根据《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2019.12.30)》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全国范围”“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的,该约定效力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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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章,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的效力条件首先包括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
但...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的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
·试用期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