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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存生前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驾驶另一机动车的王中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对赵某存因无照驾驶无照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该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存因机动车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存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赵某存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定性为工伤事故。十三师劳动保障局依据2000年12月14日由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的规定,不予认定赵某存为工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虽然职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但因其无照驾驶无证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同时根据(劳社厅函〔2000〕15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答复,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8年7月26日7时10分,新疆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赵双存(原告之夫)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红星一场机耕队前往星鑫镍铁合金工地上班途中,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一场园林三场路段时,与王中生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甘AB-7527号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赵双存及乘车人李继林死亡的交通事故。李采山花于2009年4月8日向十三师劳动保障局提交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2009年8月25日,十三师劳动保障局作出师劳社工伤认〔2009〕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赵双存属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赵双存为工亡的决定。李采山花收到上列决定书后不服,于同年9月1日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12日,该局作出兵劳社复决字〔200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十三师劳动保障局作出师劳社工伤认〔2009〕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李采山花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诉至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案件涉及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逐级请示我院。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


·车主将车辆交由挂靠单位运营,挂靠人又将车辆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 2、这种经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造成驾驶员伤亡,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时,通常会涉及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如何准确界分经济补偿金与其他赔偿金?
      1、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纠纷当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两者在劳动纠纷当中都是要赔偿一定的金额给员工的,但是却是有很大的区别。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约定补偿费用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竞业禁止义务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限制,即规定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


·准备跳槽到其他公司,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跳槽可以按照下面情况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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