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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悄悄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 公司虽已注销,债权人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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