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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江某将位于农村集体的宅基地出售给同村的蒋某和王某,但是江某认为自己出售了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出售,蒋某和王某应当支付房屋的价款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县政府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江某已将涉案三间房屋转让给蒋某、王某,并将争议的三间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归蒋某、王某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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