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通过结婚来建立。建立之后两个人的利益牢牢地绑在了一起,很多利害关系,都需要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需要双方共同来解决。而在婚姻法中有关于债务的一些规定,那新婚姻法债务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某与林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国打工,委托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一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的讼累。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7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规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一旦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三、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制及采用举证倒置规则的必要性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既可采取明示形式,也可采取默示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六、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原则
如果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不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男方的履行能力比女方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一方可多承担一些债务,没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也可以不承担债务,而由对方全部承担,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有的放矢。
如果一笔债务被认定为双方共同欠下的,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双方共同来偿还,并不是一方独自承担,从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讨债技巧—兵贵神速催款兵法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军事上一步之差可导致千军覆没。在经济上信息慢动了半步会殆误商机,让大笔金钱在瞬间白白地滑过。在催款中,有利时机到来之时,千万不能犹豫不决,而要果断出击,错过时机后,悔之晚矣也无济于事。
“兵贵神速催款兵法”之妙在于以快催款,以快取胜...
·别人借钱不还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别人借钱不还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别人借钱不还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1、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
2、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
3、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进行转让,而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并购业务中。公司经营中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总结了相关资料,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2023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2019最高院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
·被强迫在借条上签字有效吗
被强迫在借条上签字有效吗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看对方是否能举证证明确实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官会辨别真伪,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官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在线咨询 >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 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
·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客户一直拖欠货款处理以及规定是什么?
客户一直拖欠货款处理以及规定是什么? 客户一直拖欠货款处理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一般秸秆焚烧罚款多少钱?
违法秸秆焚烧罚款多少钱?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些人向金融机构借钱的时候,往往会被要求提供担保,这样在主债务合同之外,还有一份担保合同。担保人和金融机构建立了间接上的债务关系,当主债务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认定是怎样的?
作为各位股民来说,相信在生活当中对于股票市场是有着五味杂陈的感觉的。其实本来您将自己的闲钱用来投资股票或者债券等这些都是可以的,因为我国的股票在运行的时候也有着相关的法规来进行控制,如果欺诈发行股票的话,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认定是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