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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验资规定都有哪些?

新《公司法》的验资规定都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的验资规定都有哪些


新公司法实收资本到位是否需要验资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二)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所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一个公司再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只需要到相关的工商部门做个鉴定就可以,那么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新公司法的验资规定其实也是大大的,方便了一些相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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