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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工伤认定完成时间。对在新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新条例施行后才送达的,不能认为工伤认定尚未完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时工伤认定完成。对工伤认定完成时间的认定,应以整个工伤认定程序的完成予以确认,既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制作完成,也包括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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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怎么处理
      首先,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伤情尚未稳定或未治愈的,不能工作仍需要治疗的,需要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请假休息,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收到职工延长申请的,认为不符合延长的,可直接拒绝或者不做任何书面的回复; 最后,如果没有疾病诊断证明书请假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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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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