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而受让夫妻一方股权有法律效力吗?
1、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分析理解:1)根据《公司法》7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2)股权即包括资产收益权,也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益,也就是收益权和身份权。所以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其身份权是独立于夫妻关系的。
3、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4、小结: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及夫妻间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财产规定时并未将股权定性为个人财产。股权作为一种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即股权)的表述亦推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权有别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管理者的权利。股权作为一项具有财产收益的权利外,还具有依附于股东人身的诸如选举、表决、经营等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内容。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构成股权的特殊性,其权利行使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处分。
3)股权转让是商事交易行为,商事交易的原则是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股权转让使生产经营性财产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只有认定持股一方享有独立管理处分的权能,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若股权转让需经配偶同意,那么所有的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均需考察股东是否有配偶以及该股权转让是否经过其配偶的同意,这样的规则设计显然是欠缺效率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
5、案例一:艾梅、张新田系夫妻关系,张新田名下拥有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2011年10月26日,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自愿将其工贸公司的54.93%的股权以32160万元转让刘小平。刘小平支付前期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后,工贸公司为刘小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1年12月26日,张新田将7600万元付款全部退回刘小平,并要求返还股权。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
陕西省高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应当经其妻同意,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首先: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征得股东的同意,无需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其次,民通意见规定了共同共有关系期间,财产共有人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除外。同时夫妻之间互相有家事代理权。本案中,两份股权转让下一的原始出资额为1160万元,但转让价款为32160万元,是原始出资额的27.7倍。并且已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足以证明刘小平受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原审判决驳回艾梅、张新田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艾梅、张新田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诉请确认无效,实际是家庭财产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次要地位。本院认为,艾梅、张新田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原告盛某和被告于某签订股金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于某将其所持有的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2.84万元转让给盛某。并约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于某自愿放弃在农商行股金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股金分红归盛某所有。协议签订后,盛某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3日向于某共计支付股金转让款12.84万元。但其后,于某始终未协助盛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仍然从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崖头支行支取股金分红共计3.9万元,故盛某诉至法院,而于某辩称转让的股权系与案外人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没有经过黄某的同意,单方转让无效。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涉案股权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对价,原告有理由相信转让股份系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被告以其配偶不知道转让一事认定协议无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三:被告吴某某与原告陆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3年1月,与袁某某投资设立了海安联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双方各认缴出资额25万元,股权各占50%。同年5月,吴某某与被告荀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将其持有联利公司的50%股权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荀。联利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吴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荀,吴退出公司股东会,接受荀为公司新股东。联利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同年10月,联利公司另一股东袁某某亦将其所持的该公司股权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荀某某。至此联利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荀某某证实股权转让款已分次给付了吴某某。吴某某之妻陆某某以吴某某未经其同意,与荀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其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吴某某与陆某某转让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条件且已全面履行;没有证据证明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从股权转让的时间、价格和交易方式亦不存在低价转让的事实。故确认吴某某与荀某某股权转让有效,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陆某某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很多人都清楚起诉离婚其实也就是打离婚官司,而这这个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很显然最终的判决自然是对其不利的。那实践中一般起诉离婚如何收集证据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1、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调查
对于股票交易...
·分居后多久可以组建家庭
生活中,很多夫妻感情不和但是一时又没有办法离婚时,就会采用分居的形式,您互不往来。那么很多人对此就有疑惑,夫妻分居后多久可以组建家庭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一、分居后多久可以组建家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居两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但是分...
·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存在是历来已久的,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还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话就会按照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事实婚姻是无法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障的,因此有的人日后可能会要求解除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
·一、夫妻协议处置共同财产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夫妻协议处置共同财产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效的离婚协议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现,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往往是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依据上文,离婚协议虽然不适用合同法,但却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联系无效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
·认定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要靠自己搜集证据,那么,在实际案件中,认定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认定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要取得重婚罪证据必定要从它的犯罪行...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男方应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当代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离婚这个名词是比较熟悉的,但是至于离婚的具体流程如果没有亲身经历的人肯定是不太了解的,比如说离婚中比较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抚养费的给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男方应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抚养费的法律规...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会对家庭财产等进行分割协商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会对家庭财产等进行分割协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会有一定的结论达成了确定的协议一方也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也可能出现后悔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离婚不给抚养费法院会受理吗?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男方必须给付抚养费的,男方的行...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的吗 如何理解区分?
在生活中,因为婚前婚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某种婚姻关系不合法,受压迫种种的问题,接着就会产生一系列后果,以至于这段婚姻维持不下去了。这时候就会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我们向法院申请的可撤销婚姻是无效的吗?如何理解区分?下面我们可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可撤销婚姻是无效的吗 ...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收费标准
?
济南离婚财产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省政府或市政府根据市场的情况颁布政府指导价,所以并不是全国所有地方的律师收费都是一样的。离婚官司是属于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适用于政府指导价,并不适用于市场调节价。并且涉及到婚姻的案件,律师不能进行风险代理,故律师不能收取风险代理的费用...
·重婚案件办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重婚案件办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