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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1、本案审理涉及劳动者在参加工作时,法律观念淡薄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的,或者有用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社区工作者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社区工作者的招录一般由市、区政府统一组织考试进行,然后分配至有需求的街道、乡镇等单位;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等亦由财政拨款提供,在市、区政府一级享受统一的标准,且一般按照相关政策,与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享受类似的待遇项目;此外,社区工作者还享受国家的一些特殊政策待遇(如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部分职位专门为具有社区工作者经历的人员设置)。

4、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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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


·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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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


·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与终止的要点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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