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律师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律师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南京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律师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超生子女能否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
养老保险丧葬费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
·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前,公司开始清算并与员工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营期满而劳动合同期限也同时届满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企业经营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企业经营期满而合同期未满,企业想延期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T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具有以下特...
·劳动合同条款如何设计
一、 合同条款应依法而定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项必备条款、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及其他附件。必备条款见《劳动法》第三章、《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刑事拘留而解除劳动关系?
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处罚措施,因此其性质并非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刑事拘留是在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情况下采取的暂时的措施,因此该被刑事拘留的劳动者有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
·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如何判断?
1、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3、集体合...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1、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2、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法
劳动领域最基本最权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裁判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又过分看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存在,就认定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
这种做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