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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所谓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用工单位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时,其中包括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条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身体缺陷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呢?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身体健康条件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员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对于长bai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du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zhi务,劳动者dao未提供劳动单位、以未支付过劳动报酬,因双方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和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主要包括广东省...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


·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即使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不论劳动合同续订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均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


·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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