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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上涨,卖家反悔,法院能否判决继续履行?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这就是要使合法有效的合同继续履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及合同的稳定性,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2. 法院对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判决合同解除。

3.第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比如,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因经济情况恶化已经无力支付购房款等。第二,经协商,守约方同意解除合同。

4. 市民钟女士诉称,与卖家蒋女士、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27万元首期款给蒋女士,并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蒋女士却至今仍未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为此钟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及赔偿其损失共计3.4万余元。而蒋女士则认为钟女士已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并据此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5. 法院审理认为,变更赎楼时间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不能认为构成合同的变更,但蒋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明显故意违约,而钟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并无违约。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1、2款中的约定,买方违约时,没有限制卖方可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卖方违约时,则限制买方不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明显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鼓励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条款。再者案涉楼盘房价已上涨30%-40%,如蒋女士违约,仅需支付10万元的双倍定金,与钟女士因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利益损失差距悬殊。因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当庭宣判,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要求蒋女士须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钟女士支付相关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

6.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首先要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不会支持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订立是为了履行,双方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解除。如果因一方故意违约,违约方还可以获得利益,这是法律不能支持的;故对守约方应当予以保护,违约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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